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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評人)749粉絲甲 2006/02/07 12:52 PM 於北一女校友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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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及夫婿簡介:
李玉玲
1969 中山國小
1972 再興女中
1975 北一女和班
1979 台大商學系
1983 MBA, University of Chicago
劉明仁
1969 基隆仁愛國小
1972 基隆成功國中
1975 建中26班
1979 台大地質系
1983 MBA, Oklahoma Central University
1985 MBA,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大約十年前,無意中在圖書館看到一份「社會重建研討會」資料(一九九○年八月十七日,台北時報文化基金會),題目是〈公民國家的宗教信仰和社會倫理〉,作者是陳其南先生,回應者有周聯華牧師(從基督教觀點)和傅偉勳教授(從佛教觀點)。
周聯華牧師在回應時說「拜讀陳教授的大作是一種享受」,我也深有同感,當時讀完之後,也略略感受到當年燃在盧梭心中的那股熱情,最近發覺這篇文章也收錄於《當代雜誌》54期(1990年10月),66-83頁,題目是〈公民國家的宗教信仰與社會倫理:從盧梭的社約論談起〉(只是沒有收錄周聯華牧師和傅偉勳教授的回應),也收錄於《社會重建》(時報文化出版企業有限公司,頁353-385,有周聯華牧師和傅偉勳教授的回應,但該書已絕版)。再讀一遍,對照台灣的政治現實,仍覺得很有味道,因此與各位分享。這篇文章版權屬於「時報文教基金會」(電話:(02) 2306-5297 ),經同意轉貼,在此致謝。
我投稿的另一個動機是看到1979級台大法律系部落格 引起一些負面回應,覺得在四年級部落格如果可以理性談信仰,或許也可以理性談政治,從1994年台北市長開放民選,台灣政治溫度一度鼎沸,相信許多格友躬逢其盛,也累積了一些想法,所以想試試看是否也能栽一棵「政治討論樹」,讓不同立場的格友各抒己見,理性溝通。
畢竟如果台灣的政治如果只有藍綠兩種色系,對照那句廣告詞「肝那好,人生是彩色的;肝那壞,人生是黑白的。」會讓我聯想到台灣的政治是否像是得了肝病。
請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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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國家的宗教信仰和社會倫理(陳其南先生著,周聯華牧師、傅偉勳教授回應)
版權屬於「時報文教基金會」(電話:(02) 2306-5297),經同意轉貼,在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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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我覺得有意思的句子,也摘錄於此。
當我們看到政治人物和知識分子中間這麼多紛雜而且欠缺系統社會思想背景的觀點和議論時,我們這麼費心地從學術性的角度來探討盧梭的一些理論,就並非那麼瑣碎與無關緊要了。
「公民」在與自然狀態的「人」比較時,就已經凸顯了它的政治意義。第一,他必須是個自覺像盧梭書中所說的「生而自由平等」的人:第二,他必須是有意識地要表達自己的意志,與其他同樣的人依契約的理念建立起共同的社會和政治生活組織。
現在,我們每一個人生來就是一個自然的人,但這並不表示我們也都是個「公民」。譬如說,如果這個「人」,一天到晚想到的只是他個人或黨派的私利私益,所做的事情只是以自私為出發點,而毫無「社會意識」和「共和國」的覺醒,那麼他是不能稱為「公民」的。我們可以發現,即使在我們今天的社會中,有絕大部份人,包括政治人物在內,仍然不夠資格稱之為「公民」,也許只能稱為「私民」,或如盧梭所說的,一如自然狀態中的生物。他們只是碰巧生活在一起,透過一種「牧民式」的政治體制和思想形成一個「國家」社會。而這個國家至今仍然不能稱之為「共和國」或「公民國家」(Republic),因為其成員問的「公民意識」仍然很不成熟。
任何人如不遵守公共意志,得出全體逼其遵守。
雖然從孫中山先生的「遺教」中,國人對「民權」、「自由」和「民主」已經滾瓜爛熟,然而對「公民」、「社會」和「契約」卻仍舊停留在辛亥革命前的階段。吾人可以想像,一個只有「生而自由平等」的「私民」社會,卻沒有志願參與公意服從公意的「公民」所形成的社會會是什麼樣子?一個只知有「民權」只知有「選舉」,卻不知何為「公意」何為「立法」、「主權體」的選民所形成的政治社會會是什麼樣子?如果我們把政黨的成員也視為這個社會成員的一部份,那麼我們又能責怪誰呢?
由下而上,而不是由上而下
沒有這些認識,那麼我們追求的所謂「民主」也只是一種完全寄託於選舉「中央」公職人員的「民主集中制」之虛假形態,而忽略了城鄉政治社會民主自治體制的建立與鞏固,這就是我們在當前台灣的民主運動中所見到的現象。
當它處於被動狀態時,其成員就稱之為「國家」,當它處於主動時,就稱之為「主權體」,當它與同類對象比較時,就稱之為「政權」。至於組成的成員集體地稱為「人民」,個別地稱為「公民」而參與主權權力,或稱為「屬民」而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
從公民的理念到公共的意志,從契約的關係到社會的形成,再從公民社會到國家共同體,我們看到每一個環節都是緊緊相扣的,這不是一個被過份簡化的「選舉」或「投票」等政治手續所能涵蓋或完成的。一個公民社會和公民國家的建立,顯然首先就要其成員有做為「公民」的意識和覺醒,同時即感到「社會」和「國家」之集體存在的必要性,願意在「契約」的束縛下「每一個公民可以犧牲他天然的自由,以便保存他社約上的自由。」這些意識和契約關係已經超出政治和法律的範疇,而進入生活的「習慣」和「倫理道德」的領域。「社會契約」不是一種形式意義的「契約」,實際上是一種「社會倫理」。其確立有賴於社會成員的共識和自發的遵行,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外來的世俗強制力量可以叫一個社會的成員去訂定所謂「社會契約」。
還有一個第四種的法律是最重要的,它不是刻在石碑或銅版上,而是刻在人民心上的法律。這是國家的真正憲法,每日都獲得新的力量。當別的法律衰敗失效的時候,這第四種法律就可以加以恢復,或代替,使人民循願繼績前進,無形中以習慣的力量代替威權。這第四種法律是指道德、習慣,尤其是社會輿論。這種力量是政治論者所不知的,然而任何事物的成功都要靠它。
如果我們比較東西方的傳統就會發現,公民社會和公民國家的形成及其運作,其最後的基礎和保障不是政治制度和法律本身,而是在其背後的社會道德和生活習俗之制約。這一點即使在東方國家間(如中國和日本)也可以看出其差異處。我們要了解中國社會何以在走向現代國家的過程中如此崎嶇多難,就不得不檢討中國社會傳統中許多阻礙這種發展的因素,及民間在跨越這種阻礙時所欠缺的社會意志與力量。就像我們所閱讀的盧梭作品,他不是憑空想像出《社約論》的國家形態出來的,多少如孫中山所指的,是盧梭已經見到這種政治形態的可能性早就存在於當時的歐洲社會事賞中,他只是進一步加以激發而已。比起當時歐洲社會來,我們可以發現目前的台灣社會在很多方面仍然欠缺一個現代國家社會必須具備的要素,即我們一再強調的「公民理念」、「社會意識」和「契約精神」。而這些要素正是西方社會傳統之異於中國的最根本癥結。
辛亥革命以前,兩千年來的中國思想家幾乎部只環繞在「天下」、「君臣」、「君民」等觀念的圈子裡打轉,從「修身」、「齊家」就要跳到「治國」、「平天下」,這中間不論是在抽象思考的層次,或是在具體的歷史事賓中,我們都很難找到「社會」實體的存在,遑論不同層級的各種組織化的社會自生單位了。
即使在所謂「民國」成立之後,我們仍然對現代國家社會的理念相當陌生,甚至許多政治家、政治學者和政治運動者也依然加以漠視。
孫中山先生在他的三民主義理論中對於民族的問題發揮得淋漓盡致,可是對「社會意識」的喚醒卻幾近闕如:對於政治制度和自由民權的性質探討很深入,可是對「公民」理念和「契約」精神卻毫無著墨。孫中山先生留下很多遺產,但人們似乎只滿足於教條化的崇拜,以致無法在這個思想遺產上繼續從事深入的發掘與精進的探索,甚至也不知道繼續從東西方的現代學術發展中擷取精華來灌溉滋潤這些遺業,只好任其荒蕪而在思想上坐食山空,終至蒙塵。
中國的所謂宗教信仰向來即是屬於「私人的」和「精神的」範疇,而沒有介入「公共約」政治或社會體制之現象,
但是,正因為傳統中國的宗教信仰體系向來即缺乏社會性與政治性,因此要依賴宗教的力量去激發或支持人民的社會意識,提昇社會性的倫理觀念,甚至做為「公民」理念和「契約」精神的守護神,乃有其先天性的困難。西方宗教雖然曾經是引起政治革命的對象,但正因為高度的社會性和政治性傳統,不但過去曾經在公共約領域成為社區意識、社會倫理和各種契約關係的支柱,在民主革命後的現代國家社會中,仍然從私人的和精神的領域,間接地無形地維繫了這些現代國家社會的公民倫理與社會意識之基本精神。
基督教各宗派的教會(church)在地方和城市社區中一直扮演著社會性整合的角色,而在教會中人與人之間、人與神之間的「神約」(covenant)關係,幾乎就是盧梭「社會契約」的思想基礎。在某方面來說,盧梭把人的社會關係神聖化了,而在這神聖化的社會裡面,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全體之間的契約(contract),在盧梭的論述裡面,幾乎跟前述的「神約」也一樣神秘了。這已不是我們素來所習知的各種商業交易行為中兩造之間的「紙契」關係,在社會契約和神約的關係中,契約效力的保證完全是在於社會性的與信仰上的懲罰。因此,假如締約的當事人對於這種社會性和宗教性的懲罰完全無動於衷,沒有任何「信仰」,那麼這種懲罰也就自然失去其作用,所謂「社約」或「神約」也就變得毫無意義。這裡已經提出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在一個缺乏社會意識和神約傳統的社會中,要去建立基於社會契約關係的公民國家理念,必然要面對許多的內在問題。因為沒有貝備超世俗的強制力來保證社會契約的履行,那麼公民社會的基礎是搖搖欲墜時會傾塌的。
世俗性的公民倫理道德、超世俗的社會信念和宗教信仰制約,三者之間的距離並不如想像的那麼遙遠,其間相互關係也不會那麼難以捉摸。我們只要再回想韋伯如何論證新教倫理怎樣透過「天職」(calling)的職業觀念轉化為資本主義精神的源頭,那麼也就不難理解西方宗教信仰如何曲折地轉化了歐洲人的社會意識,形成近代的公民社會理念。
就如「天職」的含意一樣,社會「契約」在宗教信仰中具有超世俗的性質,而其效力也具有超世俗的保證,因此人必須「守約」乃成為一種貝有高度價值的倫理信條。沒有這種信念,任何人皆有不守社會倫理的自由,任何再周延的世俗懲罰制度皆不足以遏止此種違約傾向。也如「天職」的理念一樣,「契約」的信守是即使在孤獨的狀態中,人也要面對無處不在的上帝,而堅守行為準則。人跟人之間的契約是以上帝做為見證人的,就如在法院中的誓詞或在婚禮中的誓約一樣,這就是「誠實」的本意與「負責」的理念。沒有超世俗的制約力量,任何人的「誠實」或「負責」只能依賴脆弱的世俗道德觀念來維繫,而不時要受到自私心的挑戰,終於完全屈服。這不就是台灣社會目前所面臨的最危險的問題嗎?在西方現代社會中,此種虔誠的信仰已經很少見到,但是過去的傳統多少已經內化成為習俗的一部份,繼續約束著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形成一個沒有上帝的神約關係,就如今天的資本主義精神已經不須要新教倫理來轉化一樣。這些複雜相關的問題都需要我們更進一步的分析和探討。
當西方宗教面臨近代的政治革命之挑戰,而從公共約政治領域退守到私人個別的純信仰領域時,中國的傳統宗教是否也可做相對的呼應,從最個別化的精神超脫之境界進入公民社會的領域,關懷「公民的」倫理、「社會的」意識與「契約的」精神。如此將使得東西方的宗教精神有可能交會於現代的公民國家社會體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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